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三八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網路中心
」之記載,應更正為「E BOX網咖」;關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
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將」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