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鄭皓文 債務人 陳德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5,19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