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82號上訴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被上訴人紳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尊易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呂淑玲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