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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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3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昶昇金屬有限公司、 許鋌安 即 許雅嫙 、 謝金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昶昇金屬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