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芃霖賴宜潔賴宜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保險費、電話費、管理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列有補貼房貸4,000元之支出,請說明房屋所有權人││、房貸起訖年限、每月繳納房貸之金額、共同分擔房貸之人││有幾人?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㈣應補正聲請人父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及父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聲請人母親於102年9月27日過世,請說明有無繼承遺產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國稅局遺產清單)。│├───────────────────────────┤│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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