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期共計1年8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3日執行本案刑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2月6日送監執行,惟109年2月6日至110年2月2日係執行另案假釋經撤銷而執行之殘刑1年3日),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12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10年2月3日執行本案刑期後(前於109年2月6日送監執行,109年2月6日至110年2月2日係執行另案假釋經撤銷之殘刑1年3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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