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朱永琪

劉宇祥

一、債務人朱永琪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陸拾柒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壹仟肆佰伍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捌拾肆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朱永琪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朱永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宇祥給付之。

債務人朱永琪、劉宇祥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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