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59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謝連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柒萬參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