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6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章華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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