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陳鳳凰 被告 蕭心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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