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維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