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14號
聲請人 黃寶珠
上列聲請人對 李庚年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李庚年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