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14號

聲請人 黃寶珠

上列聲請人對 李庚年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李庚年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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