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說明聲請人財產狀況,亦未呈報債權人清冊、債權金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通知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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