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之罪,其犯罪之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本院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8月8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裁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於96年8月1日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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