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志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錫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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