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4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