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929號

原告 王琦尚

羅恩駿

被告 林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零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關於原告甲○○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為原告甲○○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關於原告丙○○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零肆元為原告丙○○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至新北市○○○○路000號、403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清洗水塔,作業完成後並未檢查浮球是否歸位,因浮球液位閥故障,導致水塔未感應到進水已滿位,導致水從地下室的水塔淹出,於110年12月9日凌晨,水淹至系爭建物2間私人地下室,致原告甲○○放置於401號地下室的貨品泡水而無法使用(含紅豆餅袋2.25箱價值新臺幣(下同)8,775元、雪克機1台價值3,900元、桌子2張椅子4張價值3,114元、額溫消毒機1台價值1,120元、活動布條3條價值2,160元、海報2張價值2,310元、蟑螂藥1批價值400元),另支出清潔費1,008元、水煙消毒費649元,總計23,436元,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甲○○23,436元;另致原告丙○○放置於403號地下室中室內裝潢價值159,770元、逸新空氣清淨機2台價值42,614元、犬用尿布價值2,780元、商用資料表價值3,000元、小型冰箱價值5,000元,總計損失213,164元,故請求被告賠償賠償原告丙○○213,164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48條、第174條、第184條、第188條、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23,436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丙○○213,164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接受5樓住戶委任清洗水塔時,當日工作並未接觸浮球,洗清塔牆時亦無需接觸浮球,清洗完成後亦如實檢查浮球開關,清洗後,亦有確認浮球開關運作正常後才離開,正常情況下,水塔的水位處該在約一小時內被裝滿,如果浮球開關存在異常,導致水塔溢出並且洩漏,應該會立即發生,當日清洗結束後有告知當戶樓上住戶並確認清洗完成與住戶確認無誤後並收完款才離開。此外,在水塔清洗後的這段時間內,可能會發生其他問題,例如設備老化或者腐蝕等原因,因此很難證明浮球液位閥的故障與水塔清洗之間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於110年12月8日,至新北市○○○○路000號、403號建物清洗水塔,嗣因浮球液位閥故障,導致水塔未感應到進水已滿位,導致水從地下室的水塔淹出,於110年12月9日凌晨,水淹至系爭建物2間私人地下室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監視器翻拍畫面、淹水照片、艾瑟倫特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意見書、估價單、原告與訴外人系爭建物住戶乙○○之LINE對話紀錄、陳述狀附卷可考,就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清洗水塔,作業完成後並未檢查浮球是否歸位,導致水塔未感應到進水已滿位,導致水從地下室的水塔淹出,造成系爭建物漏水,致其等受有損害等語,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抗辯,然查,依原告所提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所示,系爭建物地下室自110年12月9日凌晨01:00:32開始淹水,於同日03:00:07已有明顯之淹水之情狀,是可認淹水之情況係於被告於前一日即110年12月8日清洗水塔後發生,有監視器翻拍畫面附卷可參。而系爭建物於上開時間漏水之原因,依卷內艾瑟倫特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意見書說明記載:「經現場檢視後,自來水儲水塔異常滿溢淹水原因為浮球液位閥故障,導致自來水儲水塔到達滿水位未自動停止進水;依台北自水事業處瓣理之“清洗水池水塔訓練”清洗水塔應檢查浮球開關動作功能是否正常。」等語,有瑟倫特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意見書、該水塔浮球液位閥故障照片附卷可考,系爭建物自來水儲水塔異常滿溢淹水,肇因於該水塔浮球液位閥故障,導致自來水儲水塔到達滿水位位自動停止進水等情,足認系爭建物地下室淹水之原因,應為浮球液位閥故障無訛。

㈡、又依水池水塔清洗作業流程二、清洗作業流程:

  【步驟1】清洗前規劃:先規劃最省水的作業方式,清洗前水質檢測,並以抽水機迅速排除積水。

【步驟2】設備檢查:仔細檢查平日不易查看的用水設備。

【步驟3】高壓清洗:使用高壓洗淨機清洗,維持良好清洗效果。

【步驟4】殘水處理:使用殘水處理機抽除池底殘水。

【步驟5】清洗後消毒:以高濃度氯溶液喷霧消毒,充分消毒後,再徹底沖洗乾淨。

【步驟6】水質檢驗:完成沖洗及排水後,才開始進水;進水完成後,再進行洗淨後之水質檢驗。

【步驟7】提供清洗紀錄:提供用戶清洗前、後照片、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清洗作業至此全部完成。

  其中【步驟2】設備檢查:4.其他檢查事項:5.浮球開關等節,有水池水塔清洗作業流程,因此水池水塔清洗業者清洗水池水塔時,應藉由水池水塔內積水排除同時,檢查用水設備,其中水塔附屬設備檢查項目包含「浮球開關」等情,應可認定。據此,被告受託清洗系爭建物水塔,應依水池水塔清洗作業流程檢查浮球開關是否正常運作,然其並未依水池水塔清洗作業流程為之,自有過失,導致系爭建物2間地下室漏水,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部分既經准許,則其餘請求權基礎部分,即毋庸加以論斷,併予敘明。 

㈢、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審酌如下:

 ⑴原告甲○○部份: 

  ⒈紅豆餅袋2.25箱價值8,775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向他人調度紅豆餅袋2.25箱受損而無法使用,損失8,775元業據提出照片、銷貨單等為證,惟查,系爭紅豆餅袋遭淹水汙染,確實無法再拿來裝紅豆餅使用,而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示,一箱須費3,900元,是2.25箱價值8,775元(3,900元×2.25=8,775元),是原告甲○○此部份之請求即屬有據。

  ⒉雪克機1台價值3,900元部份: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所有之雪克機1台受損而無法使用,損失3,900元業據提出照片、貨品廣告等為證,惟查,系爭全新雪克機遭淹水後損壞而無法使用,而依原告提出之商品廣告所示,新雪克機1台要價3,900元,是原告甲○○此部份之請求即屬有據。

  ⒊桌子2張椅子4張價值3,114元部份: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所有之桌子2張椅子4張受損而無法使用,損失3,114元業據提出照片、貨品廣告等為證,惟查,依原告所提照片所示,系爭桌子2張、椅子4張僅桌腳及椅腳遭水淹幾公分,並無影響系爭桌椅之使用功能,對原告而言應無損失可言,是原告甲○○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⒋額溫消毒機1台價值1,12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所有之額溫消毒機1台受損而無法使用,損失1,120元,業據提出照片、貨品廣告等為證,惟查,系爭全新額溫消毒機遭淹水後損壞而無法使用,而依原告提出之商品廣告所示,新額溫消毒機1台要價1,120元,是原告甲○○此部份之請求即屬有據。

  ⒌活動布條3條價值2,16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所有之活動布條3條受損而無法使用,損失2,160元,業據提出外婆的茶屋常態文宣申請單為證,惟查,依前開證據所示僅活動布條1條,價值720元,且原告並未提出遭水淹之活動布條3條供本院審酌,難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原告甲○○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⒍海報2張價值2,31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所有之海報2張受損而無法使用,損失2,310元,業據提出外婆的茶屋常態文宣申請單為證,惟查,依前開證據所示僅X行展價海報1張,價值1,230元、A字雙面海報組1組,價值1,230元,且原告並未提出遭水淹之海報2張供本院審酌,難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原告甲○○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⒎蟑螂藥1批價值4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所有之蟑螂藥1批受損而無法使用,損失400元,業據提出發票2張為證,惟查,原告提出之發票是111年3、4月之發票,且原告並未提出遭水淹之蟑螂藥1批供本院審酌,難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原告甲○○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⒏清潔費1,008元、水煙消毒費649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支出清潔費1,008元、水煙消毒費649元,惟查,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甲○○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⒐總計原告甲○○得請求之金額為13,795元(8,775元+3,900元+1,120元=13,795元)。

 ⑵原告丙○○部份:

  ⒈室內裝潢價值159,770元部份: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地下室中室內裝潢受損而無法使用,損失159,770元,業據提出估價單為證,惟查,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裝潢材料比照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之耐用年數為10年,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是其殘值為10分之1。並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之,準此,系爭裝潢於106年8月開始使用,至110年12月受損時,系爭裝潢之實際使用年數4年4月,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即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系爭裝潢木作工程、招牌工程費用各為59,475元、33,645元,總計為93,120元,其折舊後所剩殘值總計為34,470元(如附表所示)。此外,原告另支出架設工程18,000元、拆除工程33,800元、工程管理費7,246元及營業稅7,608元無須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理費用共計為101,124元(計算式:34,470元+18,000元+33,800元+7,246元+7,608元=101,124元)。

  ⒉逸新空氣清淨機2台價值42,614元部分:

   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伊所有之逸新空氣清淨機2台,因系爭淹水致其毀損不堪使用,伊因而受有損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照片、商品廣告等件為證,而系爭空氣清淨機為102年購買,至本件事故發生日110年12月已有8年,顯非新品,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又系爭空氣清淨機目前價格為每台41,000元,而原告此部分請求42,614元,爰審酌原告購買金額及使用時間,認定折舊後之金額為1,000元,2台為2,000元,是原告丙○○此部份僅得請求2,0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⒊犬用尿布價值2,780元部份: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所有之犬用尿布受損而無法使用,損失2,780元,業據提出照片、貨品廣告等為證,惟查,系爭犬用尿布遭淹水後損壞而無法使用,而依原告提出之商品廣告所示,犬用尿布1包要價1,390元,2包要價2,780元,是原告丙○○此部份之請求即屬有據。 

  ⒋商用資料表2000份價值3,000元部份: 

   原告主張因系爭淹水導致其所有之商用資料表2000份受損而無法使用,損失3,000元,業據提出照片及收據等為證,惟查,系爭商用資料表2000份遭淹水後損壞而無法使用,而依原告提出之收據所示,印刷品1批3,100元,較其請求為低,是原告丙○○此部份之請求即屬有據。

  ⒌小型冰箱價值5,000元 

   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伊所有之小型冰箱1台,因系爭淹水致其毀損不堪使用,伊因而受有損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照片、商品廣告等件為證,而系爭小型冰箱為102年購買,至本件事故發生日110年12月已有8年,顯非新品,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又系爭小型冰箱目前價格為每台5,999元,而原告此部分請求5,000元,爰審酌原告購買金額及使用時間,認定折舊後之金額為500元,是原告丙○○此部份僅得請求5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⒍總計原告丙○○得請求之金額為109,404元(101,124元+2,000元+2,780元+3,000元+500元=109,404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13,795元;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丙○○109,40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林宜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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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3,120×0.206=19,183

第1年折舊後價值93,120-19,183=73,937

第2年折舊值73,937×0.206=15,231

第2年折舊後價值73,937-15,231=58,706

第3年折舊值58,706×0.206=12,093

第3年折舊後價值58,706-12,093=46,613

第4年折舊值46,613×0.206=9,602

第4年折舊後價值46,613-9,602=37,011

第5年折舊值37,011×0.206×(4/12)=2,541

第5年折舊後價值37,011-2,541=3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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