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59號聲請人 林金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古宸榮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1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7,500,000元,到期日民國
105年5月3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