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6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蘇哲萱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張瑞琿 訴訟代理人 鄭羽棠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法官李明鴻
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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