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債權人雲林縣西螺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宗南 債務人 蔡怡璇
許哲嘉
一、債務人蔡怡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31,10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年息2.13%計算之利息,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主債務人蔡怡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許哲嘉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