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洪淑瑜 被告 陳學亮
郭治緯 張尚棋 張宸偉 陳坤朗 吳宗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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