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號具保人即被告 杜珈文 上列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珈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杜珈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被告出名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該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240至背面頁)。
三、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所之紀錄,亦無出境紀錄,有送達證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6年5月2日新北店秘字第1062080802號函暨公示送達證書內政部移民署106年5月2日移署資字第1060047206號函暨入出國日期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06年5月2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63543468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8至50、54、61至64、66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莊書雯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