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群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1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