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109年度花秩字第26號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被移送人簡在峰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18日鳳警偵字第10900086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移送機關欄「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移送書雖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惟實際承辦之移送機關為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此部分顯為誤繕,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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