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652號再審聲請人即告訴人 林素碧 被告 孫百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65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為原確定判決案件之告訴人而非自訴人;且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亦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