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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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981號債權人 陳永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永成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陳永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及法律依據,並釋明之。
三、確認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