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673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裕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