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徐仁溪
林喜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正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提出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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