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甲○○○○○○被告麗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巷58法定代理人乙○○
號巷5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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