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債權人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樂冷.跋初理勒債務人 陳信八奈
陳莓惠 即 楊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陳信八奈於民國95年11月27日邀其餘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兩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及325,000元,詎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