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藝術語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4條及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又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付款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支票六紙到期日均未到期,不能提示,所為之追索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