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曾智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簡金章簡俊晏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南投市○○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南投市○○段○○○○○○○○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補繳相對人簡俊晏(住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路○段○○○巷○○弄○號)及債務人簡金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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