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債務人 劉守慶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毀諾之原因。
⒉提出自100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0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說明債務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
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其金額,暨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
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2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⒎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2年度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支出金額20,100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