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法定代理人 張優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第1、2、3、4、5、6、7、8、10、17、18及19條修改,第9、15、16條刪除,主要係將第4條董事15人變更為7至11人,並將董事資格修改免除原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宗教人士之限定,另將第5條董事任期5年變更為3年,其他則為文字措詞增刪,使捐助章程條文符合現行法令之規範,並於民國101年3月31日召開101董事會會議討論有關修訂捐助章程乙事,經董事會議進行討論全部同意照案通過,並報請新竹市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之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減少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之董事人數、任期,及修改充任董事之資格,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101年3月3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私立無量壽圖書館101年董事會議記錄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之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經新竹市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此有新竹市政府於102年2月4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
000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