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00號
111年度婚字第318號上訴人即原告與反請求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夫妻剩餘財產之請求部分,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000,000元,上訴人則上訴請求全部廢棄,其上訴利益為3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合計應徵418,500元。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418,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