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聲字第2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所為之97年度司促字第1905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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