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南寧選任辯護人林琬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061號、第37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將其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經本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216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為3年確定,且於113年2月15日送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強制治療中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日113年執保療卯字第1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則被告既另案送強制治療中,可認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其另案強制治療執行之日即113年2月15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強制治療,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蕭雅毓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