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吉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攀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77,327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每萬元以新臺幣8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1,600元(即新臺幣3,500,000元自民國106年2月8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18日止,每日每萬元以新臺幣8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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