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甲○○翠克.巴
乙○○○○○共同代理人姜婷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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