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 劉忠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6,420元,應繳納裁判費3,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