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小字第6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寶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仁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