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335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王尚堯許瑞偉 債務人 陳玲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萬肆仟壹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勝騏 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謝勝騏先後經本院111年度破字第13、14號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對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勝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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