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89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01月至97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水電、瓦斯、交通││管理費、電信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之繕本。│├───────────────────────────┤│㈣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債權人郵局之住址及債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