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何欣謀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主張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9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中分配被告之債權原本金額新臺幣(下同)3,010,000元應減為2,084,750元、利息金額943,408元應減為95,956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2,702元【計算式:(3,010,000元-2,084,750元)+(943,408元-95,956元)=1,772,7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