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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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 顏裴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翰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巫偉凱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918 號裁定(111.04.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中交簡 字第 19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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