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相對人即債務人合迪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即合迪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柏瀚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薇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