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4號

上訴人亞洲奇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妡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鳳山區頂新六街00號00樓之0

被上訴人 林犁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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