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3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3657號債權人林志純住○○市○○街00巷00號1樓債務人 蔡宇 承住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2段42巷17弄1
5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在臺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公示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