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章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肇事逃逸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章慶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就被訴肇事逃逸罪之部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