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41號原告 賴玲石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被告 楊樹生 上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056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價,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1月6日以收件字號109年1月3日里普登字第98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楊樹生,內容: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 賴榮豊 ,限制範圍:全部)予以塗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無系爭土地交易情況,則以原告自陳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45,530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惟原告僅自行繳納裁判費35,056元,尚欠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祐誠